公约第2条与减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要求防止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的干扰并因此要求在可实现这一目标的某个时间框架内将大气GHG浓度稳定在可实现上述目标的水平上。第2条的标准规定了危险的人为气候变化(风险)包括:粮食安全、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实施公约第2条意味着回答一些复杂的问题:
气候变化到什么程度才是危险的?
针对第2条作出的各项决策需要判定作为政策目标的气候变化程度,并对减排路径以及对所需的适应规模产生根本性影响。选择某个稳定的水平,这意味着一一对照可能威胁经济可持续性的应对措施产生的各种风险来平衡气候变化的各种风险(从渐进的变化到极端事件,以及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其中包括与粮食安全、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虽然对‘危险的干扰’作出的任何判断一定是一种社会和政策判断,它取决于被视为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大小,如果要实现稳定,大幅度减排则不可避免,稳定水平愈低,实现大幅度减排须愈早。(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 [1.2]。
可持续发展:
预估的人为气候变化看来可能对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其影响趋于随着GHG浓度的升高而增加(WGII AR4, 第19章)。经妥善设计的气候变化响应可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两者能够相互加强。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够保护或加强自然资本(生态系统、环境资源和经济活动所需的汇)并防止或避免对各人类系统的破坏,因而为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资本的总体生产力做出贡献,其中包括减缓和适应能力。反之,可持续发展路径能够降低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并减少GHG排放 (一致性中等,证据量充分) [1.2]。
分配问题:
气候变化受当前排放和未来影响以及脆弱性的极不对称分布的支配。能够通过分配减缓或适应成本,通过分配未来的排放权利以及通过确保机构和程序的公正性的方式来详细确定公平性。由于工业化国家是过去和当前大部分GHG的排放源,并具有采取行动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公约把减缓气候变化的最初步骤中最沉重的担子压在了这些国家的肩上。这已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得到体现(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 [1.2]。
特定时间:
由于气候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惯性,目前启动的减缓行动的效益也许只有在几十年之后才能产生显著的但已避免的气候变化。这意味着减缓行动需要在短期内开始,以便产生中期和长期效益并避免锁定碳密集型技术(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 [1.2]。
减缓与适应:
适应和减缓是对气候变化做出的两种类型的政策响应,它们能够互补,互为替代或互不依赖。由于气候系统存在惯性,因此无论减缓措施的规模有多大,适应措施将总是需要的。在今后20年左右,即便出台最激进的气候政策,它也无法避免已经‘加载到’气候系统中的增暖。避免气候变化产生的效益将只有在上述时间以后才能逐渐积累显现。在较长时间内,在今后几十年之后,减缓投资将产生更大的避免气候变化的潜力,而且这一潜力大于当前所能够预料的任何适应方案 (一致性中等,证据量中等)[1.2]。
风险与不确定性:
履行公约第2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评估气候变化风险和严重性过程中和在评价降低风险所需的减缓行动(及其成本)水平过程中涉及到的不确定性。鉴于这一不确定性,针对履行公约第2条的决策会因融入了风险管理原则而从中受益。一个谨慎而富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方法将会在避免气候变化损害的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囊括适应和防御性减缓措施,同时还应考虑最坏结果的(很小)发生几率(一致性中等,证据量中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