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Climate Change 2007
第三工作组的报告 - 减缓气候变化

国际响应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促进对气候变化作出国际响应的主要载体。该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并几乎已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批准 -联合国194个成员国中已有189个国家批准(2006年12月)。2005年在CMP1[3]大会上建立了通过加强履约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对话,采取了开放式的和无约束力的意见和信息交流形式,以支持公约的有力实施。

对上述条约的第一个补充性文件—《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到2007年2月,168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已批准了该议定书。根据《京都议定书》第3.1条,附件一缔约方同意累计减少其GHG总体排放,至少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低5%。《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朝着实现UNFCCC的最终目标:避免危险的对气候系统的人为干扰方向迈出了第一步,虽然步伐并不太大。然而,议定书所有签字方的全面实施仍远远尚未扭转全球GHG排放的总体趋势。《京都议定书》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些市场机制,如:GHG排放交易及其体制结构。然而,该议定书的一个弱点是它未得到一些GHG排放大国的批准。在CMP1会议上设立了一个新的关于在《京都议定书》2012年之后附件一国家义务的特设工作组(AWG)并在CMP2会议上同意将于2008年对《京都议定书》第9条进行第二次审议。

还有一些有关开发和实施GHG减排新技术的自愿性国际倡议。其中包括:碳固化问题领导层论坛(旨在促进CO2的捕获和封存)、氢问题伙伴关系、甲烷与市场伙伴关系以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2005),此项倡议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中国、印度和韩国。自2005年在苏格兰的格伦伊格尔斯召开的八国峰会以来,气候变化也已成为八国集团一个重要的日益关切的问题。在上述会议上,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该计划赋予了国际能源机构、世界银行和可再生能源和能效伙伴组织支持上述努力的任务。此外,格伦伊格尔斯会议为最大的排放国建立了一个关于清洁能源、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对话进程。国际能源机构(IEA)和世界银行被赋予了为上述对话进程提供咨询的责任 [1.4]。

  1. ^  缔约方大会(COP)是公约的最高机构,它同时也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MOP)。CMP1指缔约方大会的第一次会议,该会议也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