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
各国参与国际协议的程度从非常有限到非常广泛不等。参与国所采取的行动因行动的时间、行动的主体和行动的内容不同而异。参与“等级”相同的国家承担相同(或大体类似)类型的承诺。对参与国划分等级可以依据正式的定量或定性标准,也可以是“特定”标准。在主权原则下,各国可自行选择它们所属的等级(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13.3]。
参与协议能够是固定不变的,也可随时间调整。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可以从一个承诺等级向另一个“晋级”。晋级可以是通过了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参数(或综合参数)的量化域值,诸如排放、累积排放、人均GDP、对增温的相对贡献或其它关于发展的衡量标准,如人类发展指数(HDI)(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13.3]。
一些争辩认为国际协议只需要那些主要的排放国参与即可生效,因为前15个排放大国(包括算做其中之一的欧盟25国)占全球排放量的80%。另外一些人则主张那些负有历史责任的国家应该率先采取行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发展是全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协议必须明确以附件一国家的技术发展为目标—这反过来又可以抵消非附件一国家的部分或全部排放。还有一些人建议气候机制不能仅考虑减缓,还应包括适应—更多的国家对气候变化是脆弱的,因此必须纳入协议中(一致性高,证据量充分)[13.3]。